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标志:

第二条亚太瑜伽教育协会是全球性瑜伽健康运动体育社会团体,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代表亚太参加国际瑜伽联合会和其他国际瑜伽组织举办的相应的国际、洲际间瑜伽上各类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本协会是自愿结成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亚太瑜伽教育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普及、发展和提高亚太瑜伽运动,实施“瑜伽造福人类计划”、“瑜伽感动世界计划”,为建设瑜伽服务人类,服务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为增进与国际瑜伽等国际组织的联系与合作,扩大国际瑜伽文化交流,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服务。
第四条亚太瑜伽教育协会受相关部门的领导,并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亚太瑜伽教育协会总部设在香港。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亚太瑜伽教育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亚太瑜伽教育协会所管辖的瑜伽运动包括:瑜伽运动的竞赛、表演、培训、健身、娱乐、休闲旅游等活动;
(二)大力宣传和开展群众性瑜伽健身运动,增强人民体质。发现人才,培养后备力量,抓好优秀教练员的训练,传播瑜伽健康文化及练习水平;
(三)研究开发瑜伽运动的训练、竞赛制度以及全国竞赛计划、规则、规程,制定瑜伽运动的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从业技术人员、场地、设施的技术标准;
(四)负责协调、组织或委托会员单位及其他单位承办国际性或区域性的瑜伽各类比赛和交流活动;
(五)参加国际瑜伽联合会有关活动,开展国际、洲际间交往和技术交流;
(六)选拔和推荐教练员、管理人员,组织各类集训活动,组织参加境内、外国际交流;
(七)负责对举办室内、外不同级别的瑜伽运动比赛及各种类别的瑜伽活动的场地、及有直接关系的器材配套设施进行审批和验收,并进行相应的评定;
(八)对教练员进行注册。组织培养教练员、会员;
(九)对瑜伽运动的相关健康产业的开发、运营进行行业规范管理;
(十)亚太瑜伽教育协会享有其主办的国内各类比赛、各类活动相关的广告、电视(网络)转播、冠名冠杯、专用产品指定、特殊标记(会徽、会旗及纪念章等)使用许可等方面的开发、使用权力;
(十一)发展会员,实施会员注册工作,组织会员间的联谊活动;
(十二)指导各会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普及瑜伽运动知识和基本技术;
(十三)负责组织和协调瑜伽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亚太瑜伽教育协会会员种类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凡法律、法规所认可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群众组织,在志愿的前提下,承认,经本会常务理事员会批准、注册,并颁发会员证,便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同意;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有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时,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亚太瑜伽教育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改组秘书处及各专项委员会;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协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果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物。
第三十条秘书处的职责:
(一)具体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做出的决定;
(二)负责本协会开展项目的业务管理,研究和制定各项目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方针政策;
(三)开展国际交流和技术交流,参加国际、洲际性会议和比赛等活动,负责和指导在我国举行的国际比赛等活动的审批和有关组织工作;
(四)负责本协会的组织建设和人事管理;
(五)负责本协会的经费管理;
(六)开展多种经营和服务活动,广开经费来源渠道;
(七)根据本章程及有关的规定,开展工作并处理本协会日常事务;
(八)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设以下专项委员会:
瑜伽体位技术委员会
瑜伽呼吸技术委员会
竞赛委员会
教练委员会
瑜伽健康文化科研委员会
裁判委员会
技术培训委员会
市场开发委员会
新闻、信息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各专项委员会是受本协会的委托,按照本协会的各项有关规定,行使相应的职能,参与协会相关活动的规划、管理及实施。
第三十三条各专项委员会由一名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各专项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秘书处提名由常务委员会聘任。各专项委员会的工作方案须经常务委员会的认可和批准,每年度要向协会秘书处呈报工作总结。
第三十四条委员会的职责
1、负责瑜伽运动项目的业务管理。研究和制定瑜伽项目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方针政策。
2、指导瑜伽运动项目优秀教练员的建设和后备人才的培养。
3、组织瑜伽运动项目的技术科学研究,提高科学训练水平。
4、开展国际交往和技术交流,负责与国际组织的外事联络工作。
5、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开展活动,推动瑜伽运动的普及与提高。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亚太瑜伽教育协会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委员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由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员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